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网络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