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