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