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