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环境保护失信企业名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