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约谈、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