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除国家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