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逐步将大气重污染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