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时,应当基于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预留城市通风廊道,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建,不得在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