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工作机制,促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