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军人和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离退休军人和残疾军人政治、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接收工作,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医疗等待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