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退役军人报考本省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和转专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免试、加分和减免学费等相关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