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就业工作,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