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配偶随军且在部队无住房的部队干部、士官,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放宽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