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予以保障,按照其意愿安排学校就读。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待遇。
烈士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学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免收其保教费、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免收寄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标准免收费用和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