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