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县级以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