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