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抚恤优待第二十三条有效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二)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六十;(三)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三十;(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