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

(二)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六十;

(三)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三十;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百分之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