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抚恤优待第二十二条有效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