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抚恤优待第二十四条有效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发给其遗属烈士褒扬金,并增发烈士生前月工资的二十倍。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