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