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驻边防、海岛、高山等艰苦地区的部队,舰(船)艇部队,新组建的部队需要在城镇建设供部队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