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驻高山、海岛、边远地区和新组建的部队搞好基础设施、训练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