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支前物资供应站、军粮供应站(点)、支前快速食品供应网络和军供站建设。未设军供站的市、县(区),当地支前物资供应站和支前快速食品供应网络应当承担军供站的职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