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