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承揽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的;(二)承揽应当取得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建设工程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