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