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林业等主管部门和电力、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