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修改乡村规划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乡村的房屋、公共设施和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
(四)承办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