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制定引导、促进乡村规划制定、实施以及推进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以及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