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三节 村民住宅建设第五十四条有效村民住宅开工十日前,村民应当将开工日期以及承揽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其他人员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开工之日派人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该工程可以按照批准用地面积、位置开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