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三节 村民住宅建设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区不同地域的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技术规范。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村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三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不满四百五十平方米的住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