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三节 村民住宅建设第五十五条有效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村民子女成年拟分户建房,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权取得新的宅基地的,在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申请宅基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