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统一的举报电话。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