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