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遵守和执行乡村规划的规范;(二)宅基地使用方案 ;(三)遵守和执行有关建设质量安全规定的规范;(四)维护公共设施的行为规范。鼓励成立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自治组织,对本村规划建设事项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