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