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实施乡村规划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