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乡村建设以下工程,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一)幼儿园、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

(二)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四百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三)跨度在六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仓库;

(四)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中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五)中型以上的乡村公共设施;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承揽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

其他建设工程,鼓励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具备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鼓励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