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乡村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兼顾适用、经济、绿色和美观,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尊重村民意愿,考虑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设成本。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