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