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