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核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期限为二年,期满未进行建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