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规划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核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期限为二年,期满未进行建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