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规划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情况在村务公开栏等场所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