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规划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