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规划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在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拟建地块四邻村民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协调,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协调。村民委员会在对乡村建设签署意见前,应当将乡村建设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