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村民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用地四至图;
(二)附有简要设计说明的房屋设计方案或者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
(三)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四)村民有效身份证件。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建设单位有效证件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进行核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