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乡村规划制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