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