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上一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交通、旅游、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推进乡村规划"多规合一"编制和管理,以土地利用和村庄建设为重点,合理确定公共设施、村民住宅、产业发展等各项用地,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